出售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原件“四件套”给诈骗分子,进而产生“黑吃黑”的想法,不料挂失银行卡重新补办后,卡内资金被冻结,没有套路成诈骗分子,反而“套牢”了自己。

近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电信诈骗案,对王某某、吴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这件事,
还得从2020年9月份说起

王某某有个叫老李的朋友,某天,许久没联系的老李发来一条消息:哥们,我这边需要一张银行卡,卖给我可以赚3000元。王某某正好手里缺钱,这话一下子就说到了他心坎上。
王某某按照老李的要求前往银行办理了业务,并把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原件“四件套”卖给了老李,验卡通过后,他收到了3000元的报酬。其实,王某某心里清楚,老李拿他的银行卡大概率是用于网络赌博洗钱,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他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查账”,得知银行卡状态已经异常。
2021年年初,老李再次找上王某某,提出让他介绍身边的人办理银行卡转卖。此时,王某某有个大胆的想法:老李那边的钱“来路不正”,中途拦截他们也不敢报警,不如来个“黑吃黑”,一旦银行卡有钱进账,就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重新申领银行卡把钱取出来。
王某某找来朋友吴某,说了自己的主意,两人商量好一起分享这笔钱,尽管他们知道这么做触犯了法律,但没抵挡住金钱的诱惑,还是按计划把卡卖给了老李。
吴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持续关注着绑定银行卡的余额变化情况,自2021年1月10日开始,卡里不断有钱进来。吴某赶紧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王某某,两人赶到银行挂失补办银行卡,想把卡中78万余元取出来占为己有,却发现该卡已被司法机关冻结无法取现。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后,根据钱款流向,公安机关顺利抓获了王某某和吴某。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吴二人的行为同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盗窃罪,可他们在卖卡前就产生了“霸占”卡内资金的想法,卖卡是为了后续挂失补办银行卡,从而达到取现目的的手段,前面的行为被后续行为所吸收,尽管两人没有拿到钱,但这种行为应当综合定性为盗窃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表示,以“黑吃黑”的方式截留赃款,本质是被错位的金钱观蒙蔽了双眼,这样的行为会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之中。同时再次提醒广大市民,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大都是被用作洗钱、诈骗、逃税等非法勾当,请注意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切莫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
来源:山海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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