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载体
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为他人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吗?

小法和您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无业的上官某某在与妻子回河北娘家时,认识了妻子的老乡王某某。 交谈中,王某某谈及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如果有需要可以为其开发票或者帮助其他公司开票,并表示可以给上官某某不少好处费。 返回晋城市后,上官某某联系到了刘某、郭某等人,让他们帮自己介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没过多久,刘某等人给上官某某介绍了三家公司。 三家公司在拿到虚开发票后用于抵扣公司进项增值税,逃避缴纳相应税款。 经查,上官某某共为三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90余万元,税额117万元,价税合计800余万元。上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法院认为
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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