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非法所得,买“罪”领“刑”!-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公告|关于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的公示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总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总所新闻
收购非法所得,买“罪”领“刑”!
时间:2023-11-28     阅读次数:319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3-11-28 

近日,楚雄州姚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姚安县某山区村民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盗伐林木烧制的木炭,仍以每公斤2.6元左右的价格多次收购,并将收购的木炭以每公斤3.5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共获利人民币3.3万余元。经查实,木炭均为附近村民到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烧制而成,涉案人员已另案处理。经审理,李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微信图片_20231128100823.jpg

法官说法


在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烧制木炭,不仅会使国家的生态自然环境受到破坏,而且极易引起火灾,对自然保护区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李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木炭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非法收购,最终,李某某和盗伐林木的村民都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云南政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九洲大街与桃花南路交汇处 南昌恒大华府4栋106号(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