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21)辽02刑再1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成军是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王成军在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6年1月至9月,王成军累计透支17.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但仅在5月份之前还款5300元。自同年7月,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收,王成军超过3个月未予还款。10月17日,银行信用卡营业部向公安机关报案。10月19日,银行客服人员打电话xxx再次催收,王成军承诺10月底前还清,此时双方尚不知道报案情况。10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4日将王成军抓获。被抓获当日,王成军还清欠款本息。
法院认为
王成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存在,但是,王成军没有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使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的情形,故不能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王成军无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改判王成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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