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众所周知,举报违法犯罪是普通公民正常行使公众监督权的行为表现,这是法律赋予给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若行为人以举报对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敲诈勒索罪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之一。笔者认为要清楚地区别行为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一、索取财物的权利形成是否正当 一般而言,主张权利需要依法有据。若存在法律上的依据,行为人行使索取财物的权利才谓之“正当”。若索财者的财产利益原本就在其所要举报的违法事件中受到侵害,因其本身具有民事上的请求权基础,对该部分财物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索取行为因不具有违法性而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这是权利的正当性所决定的。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9号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的案例可知,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的情形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之一是争议的的补偿费并非明显地不属于夏某理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其提出索赔的数额巨大,远超于自身的财产损失,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其实为基于民事争议而予以索取,系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易言之,如果行为人在民事争议中具有请求权基础,就应当允许双方进行协商,至于其提出的数额,对方可以给付,也可以不给付,这属于民事领域内的意思自治,否则便是侵害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谦抑性一个重要外在特征就是争端能够用民事范畴调整时就尽可能的避免启动刑事程序。 二、行使权利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俗话说:“维权若过线,有理变无理”。行为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若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正当的权利范围,也有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行使的权利内容是确定的,则对远超正常数额部分可能会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常见的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债权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催还无果后要求债务人多偿还30%的本金,否则就向公安机关举报其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与上述拆迁户索要补偿款案例中内容不确定的权利不同,此时行为人对自己的债权数额是明知且确定的,却仍向债务人索要超出正当权利范围的数额,可以认定债权人主观上对这超出的2万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在正当的权利范围。如果行为人客观行为也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客观特征,理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即使原本具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出罪理由。 三、维护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相当性限制 在大众认知范围内,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网络曝光、起诉等方式维护权利都会被认为是平和的手段,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 而现实生活中会有这样一群人,他们通过收集企业、个人的违法信息并主动联系违法者,以向司法机关、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举报或发布到媒体平台上为由要挟对方并索取钱财利益,而举报、曝光行为会对企业运营、个人生活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故被害人往往基于恐惧心理选择花钱息事宁人。虽然告发、曝光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行为人若以此作为威胁、要挟对方的手段强行向对方索取不正当钱财利益,就可能具有了威胁、要挟的性质,即属于突破行使举报监督权的必要性、相当性限制与必要限度。此时若行为人主观上也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因此,“举报违法犯罪”的这一合法方式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的。 结语 敲诈勒索罪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近年来已出现行为人均基于一定的正当权利,或是自认为存在正当权利,进而采取胁迫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等新型敲诈勒索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判断行为人的索取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往往存在困难,但无论何种情形,只要是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就能够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阻却行为人成立敲诈勒索罪。
作者: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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