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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喝奶茶就“肚子疼”?
时间:2024-03-21     阅读次数:494

第731期  编号:JXBD20204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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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完奶茶就称“肚子疼”

频频向奶茶店“索赔”

月余“获赔”上万元

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7月期间,杜某通过外卖平台,持续向同一品牌下的多家奶茶店分别下单共9次。每次订单完成后,杜某称“喝奶茶后肚子疼痛,要‘去门店闹’或‘去食监局投诉‘”等方式,向奶茶店索要相关经济赔偿。


多家奶茶店因害怕杜某的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均同意赔偿。一个多月内,杜某通过“索赔”非法获利共计1.5万元。2023年7月,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编造事实,多次要挟奶茶店索要赔款,奶茶店实际上未信以为真,仅是基于害怕其行为影响公司声誉而交付财物,杜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考虑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单位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这一权利,如果消费者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甚至以恐吓、威胁等的方法,向商家索赔,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此提醒,消费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理性维权,不能抱有牟利的歪心思,故意“吹毛求疵”。食品经营者也应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享受安全健康的食品,获得舒心的消费体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李君男 段瑶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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