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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5-04-14     阅读次数:15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14日

第951期  编号:JXBD20250414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虚构翡翠原石交易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

这样的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

法院怎样判?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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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原系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A公司为完成业绩指标,利用其所控制的B公司虚构翡翠原石交易,向李某某等6名虚假供应商采购翡翠原石,向普某某等虚假客户销售翡翠原石,实现B公司虚假采购、销售业务的资金流水,虚增利润。


经审计,A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人民币18448.2万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59.7%;A公司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披露利润总额211.5%。赵某时任A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知悉、授意、指使他人虚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0年9月初,中国证监会依法对A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某等人处以罚款、市场禁入处罚。赵某等人已向中国证监会足额缴纳罚款。之后,陆续有近200名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赔偿诉讼。



2

法院审理









A公司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不按规定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他人利益。被告人赵某时任A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本应勤勉尽责,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其却策划、组织、指使他人虚构翡翠玉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告人赵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因案涉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赵某已缴纳罚款30万元。


虽然被告人赵某有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情节,但被告人赵某系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造成上市公司退市并存在拒不配合调查、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情形;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严惩,故不宜适用缓刑。


本案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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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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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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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彦卿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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