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5月13日
第970期 编号:JXBD20250513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诉讼三组 陶骏
在办理组织卖淫案件时,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往往不仅抓捕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卖淫者,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人员也可能一并抓获。对此类人员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常有困惑,有的干脆直接将这些性质不明显的人员一律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处理,导致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门槛过低,使无辜者受到伤害。作为律师,更应该思考此类罪刑如何才能出罪?实务中,应当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地都予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明显的,无论其从事何种协助组织行为,均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但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不明显的,则不轻易定罪处罚。那么如何区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性质是否明显?或者说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出罪?笔者从办案过程中,总结出以下四点,希望对同行有所启发。
一、是否缺乏主观故意来区分,如对卖淫行为不知情、善意或者行为人被欺骗、被胁迫等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帮助,如租房、转账等,但确实不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且没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如果有此种行为,就对其适用协助组织卖淫罪,未免会出现客观归罪的嫌疑。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如果受欺骗或强迫参与,主观上并无帮助的故意,此种情形,同样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二、从其工作场所来区分
如果行为人是在隐蔽场所,非法经营场所,则不存在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问题。这是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知道是非法场所,仍然实施协助组织行为,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性质不明显。因此,在会所、洗浴中心等合法经营场所,是认定协助组织行为性质不明显的首要条件,反之,如果是非法经营的场所,则大概率可以认定为协助组织性质明显了。所以,场所是界定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三、以从事的工作性质来区分
如果行为人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工作,理应可以从其平时工作中就发现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不是以不知情为由进行狡辩以开脱罪责。但是,实践中也会出现从事一般的服务性工作的后勤保障人员,如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厨师等,就不一定能在其从事的工作性质上来判断他们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如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该类人类进行处罚,未免出现因打击面过宽,伤及众多无辜者。
四、从所获取的利益来区分
在实务中,这是认定行为人与组织之间关系密切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如果行为人仅领取正常的一般性薪酬且没有《卖淫刑事条件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一般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除非其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仍提供帮助”所列协助行为的。该条款中所列人员与领取高额工资的股东、管理人员、业务骨干,明显不同,如将该类不参与业务活动的后勤人员与其他组织者、协助者区别对待,将有助于打击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有效区分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等因素,有助于促进娱乐行业健康发展,有助于彰显刑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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