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5月20日
第975期 编号:JXBD2025052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诉讼四组 刘佳
婚内财产协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确立的意定财产制度载体,其法律效力已获得立法确认。本文将从协议效力要件、核心条款设计、常见风险防范三个维度,系统解析婚内财产协议的草拟规范。
一、协议效力构成要件
1. 主体适格性要求
缔约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特别需注意婚姻登记瑕疵情形下缔约资格的判定规则。对于再婚夫妻,应核查前段婚姻财产分割是否完成。
2. 意思表示真实性保障
协议须排除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建议采用公证程序固定缔约过程。对于跨国婚姻或涉外财产配置,需特别注意准据法选择与冲突规范适用。
3. 标的财产合法性审查
协议涉及财产应符合法律规定,禁止处分他人财产、非法财产及法律禁止流通物。对于期待性财产权益(如期权、预期继承财产)的约定,需设置特别生效条款。
二、核心条款设计规范
1. 财产范围界定条款
应采用"穷尽列举+兜底条款"的复合式约定,明确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属状态。对于混合财产(如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产),需约定增值部分分配比例及计算方式。
2. 权利义务分配条款
需区分法定共有制与约定分别制的转化条件,对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特殊财产类型作出专门约定。建议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应对婚姻存续期间重大财产形态变化。
3. 债务承担条款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共债共签"原则,应明确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建议约定债务告知义务及违约救济措施,防范单方举债风险。
4. 协议变更与解除条款
需设置书面变更要件,明确重大情势变更时的调整机制。对于协议解除条件,不得设置违反人身关系本质的条款(如以生育子女为解除条件)。
三、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1. 人身权利限制禁止
协议内容不得涉及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身份权事项,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忠诚协议等混合型约定,需谨慎处理其法律效力边界。
2. 第三人权益保护
财产处分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涉及第三人财产的约定应取得书面同意。对于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条款,建议设置公示程序。
3. 程序性要件完善
重要财产约定建议办理公证手续,涉及不动产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涉外协议需完成领事认证等国际私法程序。
结语:
婚内财产协议的草拟是法律技术与婚姻伦理的综合考量,既要符合《民法典》的规范要求,又要兼顾婚姻关系的特殊属性。建议缔约方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协议文本制作,通过规范化条款设计实现财产权益的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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