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施工单位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揽工程。然而,实践中大量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市场主体为承揽工程,采取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名义的方式从事施工活动,此即“挂靠”行为。尽管法律明令禁止,挂靠现象在建筑市场中仍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质量责任等纠纷层出不穷,准确认定挂靠关系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首要前提。 所谓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实际施工的行为。挂靠关系一般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1、挂靠人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产权联系、劳动用工关系或隶属关系,被挂靠企业不参与工程人员管理、资金管控或施工组织; 3、挂靠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独立承担施工风险和盈亏后果,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 4、工程款实际由挂靠人支配,被挂靠企业仅为“过账”角色。 挂靠关系的认定系首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挂靠关系并非依据单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多项事实要素: 1、挂靠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认定挂靠关系的首要考量因素。若挂靠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则具备构成挂靠的前提条件; 2、挂靠人是否向被挂靠企业缴纳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判断挂靠关系的重要佐证。被挂靠企业以收取管理费为主要收益来源,而不实质参与工程管理,此种“只收费不管理”的模式是挂靠的典型特征; 3、挂靠人是否独立组建施工团队、采购材料设备、自主决定工程施工方案,以及是否独立承担施工风险和盈亏,是认定挂靠关系的关键事实要素。若挂靠人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独立完成工程施工,则更倾向于认定挂靠关系; 4、工程款的流向与支配。工程款是否实际由挂靠人支配,被挂靠企业是否仅为“过账”角色,也是判断挂靠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工程款通常先由发包人支付至被挂靠企业账户,被挂靠企业扣除管理费后再转付给挂靠人,此种资金流转模式是挂靠的典型特征; 5、劳动关系与隶属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或隶属关系,是区分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关键。挂靠人通常并非被挂靠企业的在册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在实践中还应区分转包与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具体而言:转包行为发生于工程中标、合同签订之后,承包人在已经合法取得工程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工程整体转交给第三人施工,实际施工人介入时间较晚;而挂靠行为则始于承揽阶段,挂靠人在投标、签订合同阶段就已经实际参与,是推动项目承揽并实际组织施工的核心主体。 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判断,需要综合运用规范标准、事实证据和司法裁判规则。认定挂靠关系,既要从资质状况、管理费收取、施工组织、资金流向等事实要素入手,也要注意区分挂靠与转包、内部承包等相关制度,准确把握各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对于建筑市场参与主体而言,认清挂靠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法律风险,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才是避免纠纷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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