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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强制注销僵尸企业法律科普
时间:2026-07-10     阅读次数: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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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9期  编号:JXBD2026071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破产重整专业委员会  刘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强制注销僵尸企业,具备明确、法定的执法依据,该行政行为完全符合商事登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核心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0月10日施行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满三年未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所谓僵尸企业,特指长期停业、无实际经营活动、无营收纳税记录,且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存量企业。长期留存大量僵尸企业,会造成市场主体信息失真、资源闲置、营商环境受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强制注销职权,核心目的是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维护商事登记管理正常秩序。


强制注销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公司类经营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适用范围内,特殊行业需前置审批的企业也不适用该制度。办理流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市场监管部门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六十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利。


需明确的是,强制注销仅消灭企业主体资格,不免除股东、董事的法定清算责任与债务承担责任。该职权的行使,可有效清理市场空壳主体,解决企业“只进不出”问题,盘活市场资源,维护市场登记秩序与交易安全,是常态化市场监管的合法合规行政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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