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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电视剧发行费百余万元,男子获刑十一年
时间:2025-05-14     阅读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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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5月14日

第14期  编号:JXBD202500514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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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影视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参与电视剧的拍摄或制作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然而,这一领域的繁荣也吸引了不法分子的目光,他们精心策划,通过诈骗手段非法牟取经济利益。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谎称认识某电视台工作人员,借此骗取被害人100余万元钱款的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 情 简 介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虚构能够联系办理某电视台电视剧发行事宜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张先生和陈先生的信任,骗取对方电视剧发行款20.9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虚构能够联系办理多家电视台电视剧发行事宜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张先生的信任,骗取对方电视剧发行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40余万元。


2023年8月,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在案发前退还张先生30余万元,剩余钱款120余万元尚未退还。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不是诈骗,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被害人也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向吴某付款。


据被告人吴某供述,2019年2月左右,其在某微信群里加了一个自称某电视台台长助理的李某。但是他从来没有见过李某。他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把所有的电视剧购销合同都是邮寄给李某,让李某签字盖章。


但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吴某所称的李某并不存在,所有电视剧购销合同上某电视台的公章均为假章。并且有证人证实在被告人吴某处见过20多份关于影视剧发行的合同,还有各电视台的公章、菱形的财务专用章等。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其本人没有能力办理电视剧发行事宜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编造其在电视台的人脉关系,使用伪造的公章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非法获得被害人支付的巨额钱款,并用于个人支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向被害人陈某退赔十五万元,向被害人张先生退赔一百一十四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此类诈骗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影视业的声誉和秩序。为了防范和应对此类诈骗行为,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在面对“诱人”机会时,应冷静分析,加强信息核实,在与声称认识电视台工作人员的人交往时,通过电视台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等途径核实其身份和信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转载于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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