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电信诈骗案件,被告人韩某(未成年)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通讯帮助,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至8月,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人员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按照指示使用本人及多名他人的手机卡,通过QQ语音免提方式帮助上游人员拨打电话。2024年8月3日,韩某使用其中一张手机卡拨打电话,以“退培训费”为名诈骗被害人郭某65000元。韩某从中获利3546元。 案发后,韩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通讯支持,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虑韩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经社会调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说法 本案中,韩某本人虽未直接骗取被害人钱财,但其提供手机卡并帮助拨打电话的行为,为上游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属于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朋友义气”出租、出借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更不要帮助陌生人拨打电话。面对“轻松赚钱”的诱惑,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04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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