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真烟”,也会构成刑事犯罪?-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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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真烟”,也会构成刑事犯罪?
时间:2026-04-30     阅读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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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期  编号:JXBD202600430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烟草是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经营资质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烟草,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触犯刑法、身陷囹圄。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再次为企图违规经营、牟取暴利的人员敲响法律警钟。


No.1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二人一心想靠“捷径”牟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商议共同销售香烟并明确分工协作。其中张某负责通过微信发布售烟广告、对接客户,在线商谈香烟品种、数量及价格,后续以快递寄送方式完成销售;王某则负责从霍尔果斯市中哈合作区采购香烟,通过“背包客”带出后,再经由线路车运送至乌鲁木齐市交给张某,供其对外销售。

2025年3月至7月期间,二人通过上述非法方式销售烟草专卖品,累计涉案金额达179,087元,其中张某获利13,000元,王某获利4,000元。2025年7月,二人先后被侦查机关抓获。2026年2月3日,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达179,087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提供款项安排王某采购香烟,主导对外销售环节,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王某负责采购及运输香烟,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二、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二人退缴在案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二人作案所用手机,分别发还二人。


No.3

法官说法


烟草经营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我国对烟草实行严格的专卖许可制度,无资质即无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规经营。实践中,部分人员心存侥幸,利用网络隐蔽性售烟、通过非正规渠道倒卖烟草,看似成本低、见效快,实则已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此类无证经营烟草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可能让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的烟草流入市场,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守法为前提。若想从事烟草销售业务,需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广大群众应通过超市、烟草专卖店等正规渠道购买卷烟,如发现网络非法售烟、无证售烟等违法线索,可及时向烟草专卖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转载于公众号: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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