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兜售毒品,真刑!-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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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兜售毒品,真刑!
时间:2026-07-15     阅读次数: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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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期  编号:JXBD202600715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有人借助网络平台公开兜售毒品

妄图线上联络、线下交易法律制裁

难道真能躲过吗?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4日,武某在网上公开宣称可售卖毒品,李某见到信息后,通过线上与武某约定购买15克冰毒,单价每克3000元,另加车费5000元,总计50000元,由武某亲自送货交易。


2026年1月5日18时许,武某前往与李某约定的某酒店完成毒品交易,交易结束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武某身上查获毒资50000元,从李某处缴获疑似毒品一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16.14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另查,武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属于毒品再犯,同时还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前科。案件办理过程中,武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悔过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武某系毒品再犯,且存在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说法



毒品不仅会摧毁个人身体健康、扭曲心智,还极易诱发盗窃、抢劫、暴力犯罪等一系列次生案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今网络平台已成为部分不法分子的贩毒新渠道,作案方式愈发隐蔽,但这并不能规避法律制裁。


本案中,被告人武某公开在网络发布售毒信息,主动实施毒品贩卖行为,涉案甲基苯丙胺超10克,属于法律规定“数量较大”的情形。同时其属于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武某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但综合其犯罪情节、前科情况,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提醒,我国对毒品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无论线上线下,任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市民朋友切勿因贪图高额暴利以身试法,也不要轻信网络上的涉毒信息,发现涉毒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共同抵制毒品、守护社会平安。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供稿:坪山区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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