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女子“以贩养吸”被判刑-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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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女子“以贩养吸”被判刑
时间:2026-07-16     阅读次数: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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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期  编号:JXBD202600716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近日,荣县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六百元。



吸毒成瘾以贩养吸


被告人林某吸毒成瘾,曾于2017年10月、2025年3月两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屡教不改,发展为“以贩养吸”走上犯罪道路。

2024年4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尧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向林某购买海洛因。林某随即联系上家王某某,以400元购得毒品并分装为两袋。随后林某骑车取货,将其中一袋交给尧某。交易完成后,林某正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警方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07克,从尧某处查获0.05克及注射器一支。经鉴定,两袋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此后,林某并未收手。2025年10月底,陈某委托李某帮忙购买美沙酮,李某遂与林某取得联系。10月27日晚,林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提出先借100元作为“倒水”(即交付美沙酮)费用,李某转账同意。10月29日清晨,林某在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用60毫升美沙酮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含在口中的药物带出,吐入乐虎饮料瓶中,随后将该瓶美沙酮交给陈某。当日,林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陈某头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美沙酮成分。

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违禁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海洛因、美沙酮均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毒品,林某两次贩卖毒品,虽数量不大,但仍应依法惩处。

法官提醒,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社会,诱发各类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广大群众要自觉远离毒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如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的社会环境。

转载于公众号: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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