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06日
第28期 编号:JXBD202500606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的安全警示虽深入人心
仍有驾驶人铤而走险
近日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张某因血液酒精含量
高达241.59mg/100ml
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缓刑请求被依法驳回
2025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在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1.59mg/100ml的状态下,驾驶小轿车追尾同向行驶的拖拉机,造成交通事故。
经查:事故发生后,拖拉机驾驶员王某立即报警;张某虽未逃离现场,但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严重超标;交警部门综合现场情况,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具有自首(事故后未离开现场)、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从宽情节,据此请求法院判处缓刑。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达241.59mg/100ml,远超180mg/100ml的从重处罚标准;虽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综合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实际情况,其犯罪情节并不属于适用缓刑所要求的"犯罪情节较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张某拘役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尽管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但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 241.59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已经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不属于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对张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明确其不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一旦触犯法律,即使存在自首等情节,若符合从重处罚情形,法律绝不姑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守“喝酒不开车”的底线,切勿因一时侥幸酿成大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江州区法院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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