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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枪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男子获刑!
时间:2025-08-14     阅读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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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8月14日

第68期  编号:JXBD202500814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作为某酒店经营人员,计划与朋友下乡考察农庄,想着顺便打点野味吃。次日清晨,张某驾驶着一辆面包车前往某农庄,途中在多个地点停车,使用其携带的气枪、弹弓共猎杀19只野生动物,其中疑似斑鸠18只和疑似野鸡1只。之后,张某将猎杀的野生动物全部带回酒店并宰杀。


经鉴定,张某捕猎的18只为珠颈斑鸠,其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400元,1只为环颈雏俗称野鸡,其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张某持有的疑似气枪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责令张某退赔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食用、盈利为目的

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

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大家要增强法律和生态意识

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综合湖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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