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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了“电诈”分子的钱,构成诈骗罪吗?
时间:2025-09-08     阅读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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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9月8日

第81期  编号:JXBD202500908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有些不法分子会大量收购实名银行卡用于诈骗洗钱。对于出卖银行卡的人,有的是为了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有的却意图截胡诈骗款,来一出“黑吃黑”“局中局”。那么,骗取了“电诈”分子非法获得的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呢?近日,河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乔某在明知“跑分人员”假借办理贷款名义从事转移赃款活动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给其用于接收、转移款项。在张某、李某等电诈受害人将款项汇入银行卡后,乔某将部分款项按指示转出,部分款项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截至案发前,乔某使用五张银行卡累计帮助转移涉诈资金六万余元,并将其中的31766元资金占为己有。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人乔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案涉钱款属于非法财物,其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并不区分其来源是否合法。被告人乔某假借提供银行账户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跑分”,上游犯罪分子误以为乔某会将接收的资金如数转出,故而让被害人将资金转入乔某的银行账户。乔某在款项到账后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将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诈骗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否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非被害人财产本身是否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上游犯罪分子的违法意图实施诈骗,本质仍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法律绝不允许“以恶制恶”,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对方身份或财物性质如何,都将受到法律严惩。莫因一时贪念,挑战法律底线;莫存侥幸心理,忽视犯罪后果。守住法治观念,才能避免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转载于公众号:临沂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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