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诈骗所得多次转移、消费
企图“洗白”违法所得
殊不知又构成另一犯罪
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初,孔某伙同裴某等人,通过非法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获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两人谎称保险公司要为被害人办理“补充分红”,公司现有一款“年化利率高达7%至17%”“承诺保本付息”的优质理财产品,诱导被害人以原保单贷款或直接转账的方式购买这款虚假理财产品。短短一个月内,骗取被害人钱款800余万元。
孔某为掩饰、隐瞒骗取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到的钱款通过转账至其亲属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进行转移。
2021年6月,孔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某明知涉案资金系通过非法手段募集,在涉案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涉案POS机、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下,其仍按照老板指示,提供银行账户等收取被害人资金,并将上述资金通过刷卡、转账等方式转移他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查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判处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金融类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强等特点。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自洗钱”,对于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将所得收益自行进行“清洗”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律师提醒,要增强反诈骗意识,警惕“天上掉馅饼”,切勿轻信“保本厚利”的承诺,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服务保障金融安全。
法条链接
作者:赵金江 申露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新城九洲大街与桃花南路交汇处 南昌恒大华府4栋106号(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