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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犯罪所得?得“刑”!
时间:2023-12-07     阅读次数:318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3-12-06

将诈骗所得多次转移、消费

企图“洗白”违法所得

殊不知又构成另一犯罪

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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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孔某伙同裴某等人,通过非法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获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两人谎称保险公司要为被害人办理“补充分红”,公司现有一款“年化利率高达7%至17%”“承诺保本付息”的优质理财产品,诱导被害人以原保单贷款或直接转账的方式购买这款虚假理财产品。短短一个月内,骗取被害人钱款800余万元。


孔某为掩饰、隐瞒骗取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将收到的钱款通过转账至其亲属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进行转移。


2021年6月,孔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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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孔某明知涉案资金系通过非法手段募集,在涉案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涉案POS机、账户被冻结的情形下,其仍按照老板指示,提供银行账户等收取被害人资金,并将上述资金通过刷卡、转账等方式转移他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查处,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判处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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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金融类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强等特点。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自洗钱”,对于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将所得收益自行进行“清洗”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律师提醒,要增强反诈骗意识,警惕“天上掉馅饼”,切勿轻信“保本厚利”的承诺,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服务保障金融安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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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赵金江  申露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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