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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中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问题
时间:2025-04-22     阅读次数:35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22日

第957期  编号:JXBD2025042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常法律顾问团队  符邰凡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为: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一个赌场需要诸多角色共同配合才能持续运营,就针对此情况,探讨一下开设赌场罪中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一、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在一家赌场中担任客服这一岗位,在入岗前经过了相关培训,工作要求是指引前来赌博的参与者进行赌博,并向他们介绍赌场及各种赌局的情况,与赌场约定的收入方式为固定工资+赌场盈利情况一定比例的分成,但事实上仅获取了固定工资。后该赌场被查封,连同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一众人员被抓获。

二、该员工是否为赌场员工,是否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犯罪嫌疑人在入岗前进行了相应培训,对于开设赌场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并且其工作内容是帮助他人参与赌博,可以认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赌场的经营工作,其获利方式约定也约定了与赌场的盈利情况相关,虽然其并未获得该部分的分成,但是仍然可以认定其赌场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根据其实际工作内容及盈利情况,应被认定为从犯。

三、认定工作人员身份的例外情况

对于开设赌场罪中工人人员身份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进行考量:1、对于开设赌场情况的知情程度;2、对于赌场经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与作用;3、收入来源组成结构。因为赌场的运营需要多种岗位及人员,有些岗位可能对开设赌场的情况并不知情或者并未参与赌场的经营过程,且收入仅为固定工资,就比如清洁人员,短期兼职人员等。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人员就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赌博影响的不仅是社会公共秩序,更会影响每一个参与赌博的家庭,希望大家都能远离赌博,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也应擦亮眼睛,避免陷入赌博的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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