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23日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知识产权制度参照物权制度,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而知识产权制度中并未单独对商业秘密进行规定与保护,商业秘密仅被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中。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类似、重合的特征,也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
其他知识产权一般具有公示性、时限性,同时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制,并一般需要主管机关的行政审查和行政授权。而商业秘密与此不同,商业秘密不具有公示性、时限性,保护范围在公开前也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无需主管机关的行政审查和行政授权。部分技术信息如果能够长久保守秘密,那么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将具有很大的优势。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客体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同时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秘密性;2、价值性;3、保密性。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属于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
其中,秘密性是指该信息应当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有如下情形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的与该信息相适应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一般包括技术手段和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可以是设置密码、采取监控等,制度手段可以是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章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
1、非法获取;
2、非法披露;
3、非法使用。
与一般侵权责任相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要证明被告具有过错。
针对商业秘密侵权可以主张如下抗辩:
1、不侵权抗辩(非商业信息抗辩、不具有秘密性抗辩、不具有保密性抗辩等);
2、合法途径抗辩;
3、自主研发抗辩;
4、反向工程破解抗辩;
5、权利人过错抗辩;
6、公共利益抗辩。
由于商业秘密无需主管机关的行政审查和行政授权,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维权时的举证责任很重,这也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胜诉率较低。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首先应当提交该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材料,以证明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其次,需要提交侵权人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最后,商业秘密侵权如果存在恶意且情节严重的,相关主体有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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