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24日
一、在强制执行阶段可以追加的股东类型具体如下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一人公司的股东
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
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在办理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实务流程
(1)联系法院执行法官拿到终本裁定
(2)与执行法官联系,依照具体要求向执行法官或立案窗口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等待执行法官对申请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定;
(4)若裁定予以追加,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若裁定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执行异议之诉是审判阶段,需要按照审判阶段的流程提交相应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准备开庭、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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