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28日
编者 | 博德执行副主任 黄语嫣
最高人民法院对某机械公司与王某社保纠纷再审案作出裁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这一判决引发广泛关注,也为劳动者维权和企业合规敲响警钟。
一、案件回顾
机械公司因经营困难,2010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员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员工王某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因此虽然公司还是为王某开立了社保账户,并代扣代缴了社保,但是实际上原本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缴纳社保的费用还是由王某自行负担。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王某要求将个人垫付的社保费用确认为职工债权,却遭公司拒绝。
二、法院判决
1、一审、二审均支持王某诉求,认定公司需承担社保费用;
2、机械公司以“双方自愿约定”为由申请再审,最高法最终驳回,明确“社保不可协议放弃”!
三、最高法司法观点
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容协商。法院在裁定中援引《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强调:
1、强制性:社保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依法缴纳;
2、公共利益属性:社保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任何单方或双方约定均无效;
3、协议无效:即便员工签署“自愿放弃书”,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四、员工必知
(一)社保是底线权益,切勿“因小失大”。
部分劳动者为换取更高工资,同意“放弃社保”,实则埋下隐患:
1、养老无保障: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
2、医疗风险:大病时无法报销,个人负担沉重;
3、维权被动: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能以“自愿放弃”推责。
(二)维权建议
1、坚决拒绝:对“不缴社保”要求说“不”,并保留书面证据;
2、投诉维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中心反映;
3、法律途径: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追偿垫付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2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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