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的界定-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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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的界定
时间:2025-06-09     阅读次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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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09日

第988期  编号:JXBD20250609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常年法律顾问团队  符邰凡超


履约保证金是承包方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如质量、工期等)向发包方提供的担保,其核心目的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若违约,发包方有权扣留保证金;若正常履约,保证金应全额返还。而工程款是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完成工程建设对应的合同价款,属于承包方提供劳务和材料的对价,即合同主债务。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且相互独立的。但是实务中,因为实务中相关施工合同均是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与工程进度相关,一般是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款项退还完毕,所以就容易造成履约保证金以及工程款的混淆,认为履约保证金就是工程款。

既然两者存在差别,在实务过程中,两者适用的法律就完全不同了。履约保证金应当遵循《民法典》规定,适用合同编的一般性原则,而工程款则可以适用一些特殊的司法解释: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有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其范围应当仅限于工程款项,履约保证金因为其不属于工程款,所以不在首先受偿权的规定当中。

又比如,《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的规定,应当也是仅限于工程款项,而不能同样作用于履约保证金。这是因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主要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应当从严把握,所以,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请求权范围应当是仅限于工程款,至于履约保证金,则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则应当向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进行主张。

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在法律性质、功能、处理方式上均存在根本区别,履约保证金是担保手段,用于约束承包方履约,合同正常履行后应全额返还,而工程款是合同对价,属于承包方应得的施工报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并且可主张优先受偿性,受法律优先保护。基于两者的区别,在实务过程中,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资金纠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注意:首先应当是合同条款清晰化,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及返还条件,避免与工程款混淆,发包方不得擅自将保证金抵作工程款,承包方亦不应接受模糊条款,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其次建议做到资金管理分离,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保证金单独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还有就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要厘清具体的法律关系,确认具体的法律事实,合理选择并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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