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7月30日
第1023期 编号:JXBD20250730
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的身影随处可见,但是欠薪问题仍旧存在,实践过程中,原则上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工就业形态多样,劳动关系复杂,导致支付主体认定困难。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分包转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包工头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形成"三角债"困局。劳务派遣情形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衔接也存在法律空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明确了总承包单位的清偿责任,但对多层分包情形下的责任追溯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现笔者通过一个案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项目工程实际施工方,B公司承包了A公司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贾某经B公司雇佣,进入项目工地木工组务工。罗某是B公司的木工组负责人。2021年8月底工程完工,经班组负责人罗某与贾某核算工资共计49000元,罗某在核算清单上签字,并经B公司签章确认。贾某为此向B公司多次索要,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因此贾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罗某给付劳务工资49000元。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贾某在罗某所在的木工组务工,罗某应当向贾某支付劳务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贾某是罗某的务工人员,被告A公司是总承包单位,因此贾某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先行清偿的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A公司清偿后对被告B有限公司及罗某依次进行追偿。
三、启示与探讨
贾某是罗某的务工人员,被告A公司是总承包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罗某应向贾某支付劳务工资,A公司也要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民工工资是施工单位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而且在民工工资支付上国家实行非常严厉的支付制度,施工单位一旦实行转包、违法分包的,即使已经向转包人、分包人支付清了工程款,一旦发生民工工资问题,施工单位也应承担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
四、风险提示与防范措施
1.尽量与正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在合同中清楚约定民工工资拖欠的责任承担方和承担方式。
2.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可以追加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3.支付民工工资,注意让劳务公司或施工班组提供完备的民工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支付记录等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问题
5.设立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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