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8月20日
第1032期 编号:JXBD20250820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企业运营中,社保成本常被视为可优化的空间。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不缴纳社保、发放社保补贴替代缴纳,甚至要求员工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社保部分来“节约成本”。这些操作看似为用人单位节约支出,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本文将逐一剖析这些常见误区,为企业揭示合规路径。
一、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1、法律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国家强制义务,不以双方协商或员工“自愿放弃”为转移。
2、存在的风险:
(1)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待遇(如无法报销医疗费、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伤待遇损失等),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二、以“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将社保费用折算成现金(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1、法律定性:协议无效,责任不免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社保缴纳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任何形式的放弃协议均属无效。
2、存在的风险:
(1)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保。
(2)员工因未参保导致的社保待遇损失(如无法领取养老金、医保不能报销等),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3)员工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三、要求员工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社保部分
在工资中直接扣除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或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现金来“分担”用人单位需承担的社保费用。
1、法律定性:侵害员工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是其自身的法定责任,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属于克扣工资行为。这本质上是将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非法转嫁给员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存在的风险:
员工可要求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并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社保缴纳绝非企业可选择的“弹性成本”,而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任何试图规避、转嫁社保责任的操作,最终都将付出远高于合规成本的代价。唯有敬畏法律,诚信经营,将社保作为规范运营的必要投入,方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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