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容留吸毒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罪名,其核心在于“容留”行为。而“容留”行为的载体和发生地,便是“场所”。对“场所”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该罪名的前提。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发展,容留吸毒的“场所”早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固定住宅,呈现出多样化、临时化和模糊化的趋势,本文从不同的“场所”入手,简单分析一下是否构成“容留”行为。
一、是否处于控制及其封闭程度是“场所”认定的关键因素
行为人对“场所”的“控制力”和“管理权”,是认定其构成“容留”行为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这种控制力意味着行为人有能力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在该空间内从事吸毒活动,并有义务进行阻止。
同时,场所的封闭程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一个相对封闭、与外界隔离的空间,更易于被认定为“容留”的场所,因为它为吸毒行为提供了隐秘性和安全性,从而直接便利和促成了吸毒活动的发生。
二、“场所”的大致分类
在实务中,容留吸毒罪的“场所”常见类型如下:
1、固定、私密的物理空间如商品房、自建房、租赁的公寓、宿舍等住宅类场所以及酒店客房、KTV包房网吧包间等商业经营场所。行为人因其所有权在对该空间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或者通过付费及职权获得了该空间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排他性控制权,所以一般认定为容留场所。司法实践中,宾馆客房是最为高发的容留吸毒场所之一。行为人无论是长期开房供他人吸毒,还是临时开房并参与或默许吸毒,均构成容留行为。
2、移动、非固定的物理空间如私家车,这是最典型的移动场所,其他的类似场所还有出租车、网约车甚至是船舶飞机。行为人因其对车辆内部空间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在车辆行驶或停驶期间,允许他人在车内吸毒,即构成容留。又或者是司机明知乘客在车辆、船舶、飞机上吸毒而不予制止或报警,反而继续提供服务,则可能构成容留,这类场所的认定开始出现复杂性,但其核心判断标准依然是行为人对该空间的“临时控制力”。
3、模糊与争议性空间如合租房、办公岗位等。若是在合租房的公共区域如客厅、厨房等容留他人吸毒,其他合租人如果他们知情却默许、放任,则可能因其对公共区域共同享有的管理义务而构成容留。至于办公岗位,因行为人对其个人工位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如果其利用这种支配权,在非工作时间容留他人在此吸毒,例如保安控制的保安亭,因其独立封闭,可以被认定为“场所”,但如果是多人共用的开放式办公室,认定难度会增大。
三、“场所”认定的要素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容留“场所”的认定总要体现为行为人对于该“场所”是否具有支配与控制性,其是否对该空间享有排他性或主导性的管理、使用和决定权,另外就是该“场所的”相对封闭性与隐秘性,该空间是否能够为吸毒行为提供躲避执法和公众视线的条件,同时还要结合“场所”是否具有提供行为的直接性,该空间是否被行为人直接、主动地提供或默许用于吸毒。
四、警醒与启示
容留吸毒罪中的“场所”认定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法律解释过程。其范围从传统的固定住宅,扩展到各类商业场所、移动交通工具,乃至一些具有临时控制力的模糊空间。这一严谨的认定过程,既是为了精准打击犯罪,不使犯罪分子漏网,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所以行为人不应当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以为控制的空间够隐秘或者场所不应当认定为“容留”行为,大家要远离毒品,对于发现相关行为要在保证自己的安全下积极报警处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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