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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的“资金摆渡”: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法律边界
时间:2025-10-29     阅读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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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29日
第1059期  编号:JXBD20251029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   朱梦琴


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帮人走账赚佣金”“虚拟货币周转资金”等看似便捷的“生财之道”,实则可能触碰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红线。司法实践中,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被追究刑责的案例逐年递增,厘清该类行为的法律边界已成当务之急。

一、罪名内核:非法资金结算的法律界定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核心在于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特定手段实现资金转移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需经司法解释确认);二是实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实践中需特别区分“资金支付结算”与普通“资金转移”:前者具有“资金池沉淀”和“二次清分”的核心特征,即行为人直接控制资金流转,通过虚拟账户归集资金后再分配;后者如合法跨境贸易中的资金划转,即使无资质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一区分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标尺。

二、典型行为:四类高危操作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以下四类行为最易触发非法经营罪追责,涵盖传统模式与新型手段:

1.平台化非法结算:搭建“跑分平台”或第四方支付平台,以“聚合支付”为幌子,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转移资金,典型表现为交易记录与实际商品、服务无关联,且无真实物流信息支撑。

2.账户套现操作:包括公转私套现(如将企业对公账户资金违规转入个人账户)、信用卡套现(利用POS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刷卡套取资金)及支票套现(通过对公账户接收支票款项后转至私户或兑换现金)。需注意与合法公转私(如员工报销)严格区分。

3.虚拟货币媒介结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中介,开展人民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此类行为因规避金融监管已成为打击重点。

4.技术辅助型结算:为非法结算提供技术支持,若平台实际参与资金控制(如传递分账指令并截留资金),即便以“技术服务费”名义收费,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结算;但若仅提供信息处理服务且未触碰资金,则可能构成帮信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三、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并非所有无资质资金结算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需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 小额便民交易豁免: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销售农副产品、便民服务等小额交易,即使未取得支付牌照,也不宜直接认定为犯罪。

- 主观故意排除情形:若行为人对业务性质存在合理误解经询问公权力机关后误以为POS机代理合法),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从而否定刑事追责。

- 罪名竞合处理:若明知资金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结算帮助,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非法经营罪,二者量刑存在显著差异。

、合规警示:企业与个人的风险防范

面对严格的监管态势,企业与个人需建立三重风险防线:

1.坚守资质底线:任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必须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支付业务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唯一凭证,“无资质”业务再盈利也绝对不能触碰。

2.严控账户安全:身份证、银行卡、支付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避免成为非法结算的“工具人”,即使未直接获利,仍可能因提供账户构成共犯。

3.强化风险识别:“过账返点”“代结佣金”等诱饵保持警惕,此类业务背后往往关联诈骗、赌博等黑灰产资金,参与其中终将得不偿失。

金融秩序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石,非法资金结算看似“灵活便捷”,实则严重破坏支付体系安全与监管秩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莫让一时侥幸酿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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