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03日
第1074期 编号:JXBD20251203
工地一般具有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危险属性,在现今大工程小工程不断的情况下,作为务工人员,除了本身要特别注意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措施之外,那么一旦发生一些意外事件,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维权呢?
一、从法律的条文世界里找依据

那么赔偿范围有哪些呢?《民法典》第 1179 条有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法亦有相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方式等有明确指引,如残疾赔偿金将根据伤残等级,按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0 年(60 周岁以上则逐年递减),再乘以伤残系数来确定赔偿数额。
二、用案例说法,脚手架坍塌致伤,多方过错如何担责?
农民工王某受包工头赵某雇佣,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住宅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施工前,赵某未对王某进行安全培训,也未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仅发放简易绳索;建筑公司未落实安全巡查制度,明知赵某无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分包。施工中,因脚手架搭建不规范(横杆缺失)突然坍塌,王某从 5 米高处坠落,造成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后,赵某以“王某自己没系牢绳索” 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建筑公司主张 “已分包给赵某,与公司无关”。法院经审理对各自责任作出如下认定:
赵某作为直接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存在主要过错,承担 60% 责任;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未尽到选任和管理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承担 30% 责任;王某在施工中未检查绳索安全性、未拒绝使用不合格防护工具,自身存在轻微过错,承担 10% 责任;
最终判决赵某、建筑公司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28 万余元(已扣除王某自行承担10%的部分)。
三、维权小技巧,在工地受伤后必做的三件事
明确双方关系:保留工牌、考勤表、工资转账记录、包工头或项目部出具的务工证明,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等;若没有书面材料,可收集工友证言、施工照片、监理记录等,证明与雇主或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全面留存证据:及时拍摄事故现场(脚手架、防护设备等)、受伤部位照片,保留完整的医疗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同时记录雇主、建筑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及工程分包情况。
选对维权路径:先与雇主、项目工程建设公司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注意诉讼时效为 3 年,从受伤之日起计算,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若涉及工伤(如与工程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同时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工地劳动者务必重视安全防护,施工前检查设备是否合格,拒绝违章指挥。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足额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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