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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须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5-12-26     阅读次数: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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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26日

第1084期  编号:JXBD20251226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订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然而实践中,不少企业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问题重视不足,认为“员工继续干活就行”,但却留下潜在风险。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某公司与员工陈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10日止。合同期满后,陈某继续在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再续签任何书面合同。2020年7月3日,某公司陈某发出《通知单》,以“劝其退职”为由终止用工关系。

陈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程序问题,陈某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0526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主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某公司在上诉中提出:

1.《劳动合同法》设立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在于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案中双方曾签订过合同,劳动者权益未受实质损害,不应机械适用该规定。

2.劳动者存在“钻法律漏洞”之嫌,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惩罚性责任。

·陈某则抗辩称:

1.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依法应当续签合同。

2.江苏省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超过一个月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1. 案涉《临时用工合同》实质构成劳动关系

虽然合同名称为“临时用工合同”,但其内容涵盖了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变更解除等要素,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2.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续订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续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以劳动者实际受损为前提

法院明确指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目的在于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签订合同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或续签合同,即应承担该责任,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因此遭受了具体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与合规建议

本案虽已终审,但其反映出的用工管理问题值得所有用人单位深思:

1. 合同到期管理必须制度化

企业应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每份合同的到期时间设置预警机制(如到期前30天),提前启动续签或终止程序。切忌合同到期后放任员工继续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无合同约束。

2. “临时工”合同并非免责金牌

无论合同名称如何约定,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用人单位须承担全部法定义务,包括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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