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责任风险解析:债权人如何维权?股东如何自保?-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风险解析:债权人如何维权?股东如何自保?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总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总所新闻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风险解析:债权人如何维权?股东如何自保?
时间:2026-01-19     阅读次数:6
粉猪.jpg

一、什么情况下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债权人若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通常需自行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行为。而对一人公司而言,因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更为紧密,而债权人较难获取公司内部的具体情况,加之一人有限公司内部缺少制衡机制,法律推定其股东与公司财产易于混同,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一方。换言之,一旦公司涉诉,股东必须主动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即可能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起诉与申请财产保全

(一)起诉阶段:可将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等条件。实践中,原告在起诉一人公司时,直接将该公司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符合立案形式审查要求。法院受理后,在实体审理中审查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下,债权人一般仅需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公司(如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即可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财产保全:可申请保全股东个人财产

财产保全是保障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如有初步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股东存在转移财产等风险,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审查保全申请时,通常关注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若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申请人需依法赔偿,该风险一般可通过购买诉讼保全保险等方式转移。

三、对一人公司股东的关键建议:如何证明“财产独立”?

鉴于法律对一人公司采取更为严格的财产独立性要求,股东必须在日常经营及应诉过程中,有意识、有系统地留存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债务纠纷。

1.建立规范的财务与审计制度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所有经营收支均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杜绝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账目清晰、连续。

2.定期进行审计并留存报告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涉诉时,股东可向法院提交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分离。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尽管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仍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对于重大经营决策,应形成书面决定并归档备查,体现公司独立意志。

4.涉诉后的应对策略

若公司或股东被诉,应积极应诉,及时向法院提交上述财务独立证据。如公司账户被保全影响经营,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置换担保财产,以解除保全措施。

四、结语

一人公司虽具治理简便的优势,但股东面临的连带责任风险也相应更高。对债权人而言,法律赋予其更为便捷的追偿途径;对股东而言,唯有真正做到公司与个人财产隔离、管理规范透明,才能有效规避无限责任风险,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稳固。

企业在设立一人公司或与之交易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与证据管理,避免因财产混同而陷入不必要的债务纠纷。


1768873695592712.jpg
1768873705583038.jpg
1768873712520221.jpg
1768873716640228.jpg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