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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流量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时间:2026-04-08     阅读次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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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期  编号:JXBD20260408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   黎有根

事发广州,广州爱某公司员工赵某,负责运营20个粉丝数万的公众号。他违反《保密协议》,在公司文章末尾添加醒目“展开继续阅读全文”按钮,点击后跳转至其私人公众号“老年xxxx课堂”。该私人号发布相似文章,6个月内通过“流量主”功能获利9.3万元,事后迅速注销账号。



法院指出,赵某的行为构成双重违约与侵权竞合:

1.违反合同义务: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关于忠实义务、竞业限制的约定

2.侵犯财产权益:通过隐蔽手段将公司流量非法导向个人平台,侵害了公司对虚拟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院认定公众号流量及收益属于虚拟财产。赵某恶意分流公司流量,造成经济损失,判决赔偿10万元。”法院认为,公众号流量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具体形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值得关注的是本案首次将公众号流量定性为受保护的虚拟财产,对职场中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数字资源的行为敲响警钟,填补了流量劫持侵权的法律空白。企业在数字经济活动中应增强虚拟财产保护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仍在完善中,具体案件需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及裁判趋势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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