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13日
第97期 编号:JXBD2025001013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贾某与某县开发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贾某获得尚未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期房一套。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贾某以售卖上述同一套期房为由,先后诱骗侯某、吴某、李某、崔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四人购房款共计41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消费。二审期间,2021年5月,贾某分得拆迁安置房后交由被害人处置,侯某、吴某、李某、崔某将该房屋出售,四人分别获得6万元;2021年5月14日,某房产中介公司将从贾某处收取的中介费1万元退还李某。
二、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一审: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1刑初51号刑事判决(2021年3月31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刑终143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8日)
入库编号 2024-03-1-167-002 贾某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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