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0月14日
第98期 编号:JXBD2025001014
明明是租来的车
却谎称是客户抵押车
再用这车借款骗钱
真是套路满满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合伙注册成立某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汽车抵押借贷业务,客户如有借款需求,可以用汽车抵押借款,公司按月收取利息。经营期间,陈某某与合伙人大肆挥霍,导致公司出现亏损和巨额外债。为维持公司运转及偿还在外欠款,陈某某与合伙人商议,采取从租车行租车谎称是客户抵押车辆,再用抵押车辆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陈某某在蔡某、梅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六辆车,再通过伪造抵押合同及车主签名等方式,将车抵押给黄某、余某、陈某,以此骗取借款。
2017年8月4日,租赁公司经营人梅某通过车辆GPS定位器,发现陈某某租赁的车辆停放在外地,得知有两辆车被陈某某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便立即报警。案发后,陈某某一直化名在多地潜逃,2024年11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的方式进行诈骗,造成他人损失1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退赔三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进行二手车交易时
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仔细查验相关信息
以免被骗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