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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生考试作弊,五人获刑!
时间:2025-12-29     阅读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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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12月29日

第140期  编号:JXBD2025001229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组织考生在驾考中作弊

并从中非法获利




案情回顾



2024年,肖某与杨某合谋组织机动车驾考作弊,商定由肖某提供作弊器材,杨某联系考生。不久,杨某妻子黎某根据杨某授意,将想以作弊通过考试的彭某(已行政处罚)推送给杨某。彭某与杨某联系后,约定12000元包过科目一。彭某向黎某预付定金5000元,黎某又将该款转交肖某。彭某根据杨某、肖某安排,预约了2024年9月18日参加考试。


考试当天,肖某为彭某安装、调试作弊器材,安排唐某通过远程登录手机APP帮助彭某答题,并承诺事后给予唐某报酬。唐某因不熟悉驾考理论知识,又邀请刘某帮忙答题,二人远程登录手机APP通过作弊器材报送答案给彭某。考试过程中,彭某作弊被巡考人员发现,作弊器材被当场扣押。


另查明,2024年1月19日、1月26日,肖某以上述相同方式组织考生甘某、曾某作弊并顺利通过考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唐某、刘某、杨某、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肖某、杨某系主犯,唐某、刘某、黎某系从犯。肖某、唐某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节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肖某等五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缓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及作弊器材。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考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关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没有捷径可走

切莫心存侥幸 轻信他人



来源:综合芦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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