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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普法案例
时间:2026-07-28     阅读次数: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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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期  编号:JXBD202600728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案例一

 案情简介:某派出所对某娱乐中心检查时发现,有5名未成年人喝酒娱乐,次日将案件移交至文化和旅游局。

当晚20时10分执法人员进入某某娱乐中心,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晚进入人员体温登记本、查询核实微信转账收入等证据,核实5名未成年人在该娱乐场所喝酒一事,并对某某娱乐中心罚款一万元。

以案释法:加大对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收未成年人的查处力度,切实净化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案例二

【案情简介】被告人樊某(17周岁)通过抖音平台结识诈骗犯罪分子山某,山某邀其参与实施“手机口”诈骗,并承诺支付其“兼职费”。樊某明知该行为是诈骗犯罪,仍协助拨打诈骗电话十余次,造成被害人损失65000元,但樊某并未获取到报酬。案发后樊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

【以案释法】樊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行为,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樊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建议对樊某适用缓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近年来,诈骗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不深、违法性认识不足等特点,以“高酬日结”“兼职返利”等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未成年人一旦参与电信诈骗,不仅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还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因此一定要在网络中谨慎交友,警惕任何“高薪网络兼职”陷阱,提高反诈意识,切勿沦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案例三

【案情简介】17周岁的小明(化名)正处于青春期,父母常年忙于生计,对他的日常行踪疏于关注。一天凌晨,无所事事的小明在街头游荡,因“手头紧”,心里萌生了一个念头:“附近路边停了不少车,不如去拉拉车门试试?”小明沿着路边挨个拉拽汽车门把手。当走到一辆黑色轿车旁时,车门竟一拉就开——车主下车时忘了锁门。小明迅速钻进车内,将副驾驶储物格里的6000元现金揣进兜里,随即逃离现场,用赃款买了香烟和游戏机。然而,他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没留意到路边的监控摄像头。案发后,车主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很快锁定了小明。到案时,部分赃款已被挥霍,但小明的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部分赃款已追回,法院综合案情及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哪怕车门没锁,车内财物仍属于车主所有,未经允许拿走,就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小明等人明知钱是别人的,却故意“拉车门”找机会偷拿,金额达到6000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很多人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不用担责”,这是严重误区。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被拘留的年龄规定如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或者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四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19周岁)和被害人张某(女,13周岁)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学生。“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以案释法】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李某未对张某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某年龄。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是成年人以恋爱为幌子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案件。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智力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对于性行为的概念和后果缺乏认知和分辨能力,我国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明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便女孩同意,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明知幼女年龄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一般人根据女孩的言行举止、身体发育、生活习惯等情况能够判断其可能不满十四周岁的,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幼女年龄。司法机关对“不明知”幼女年龄从严把握,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打击以“恋爱”为名实施性侵幼女的行为,保护幼女远离性侵害。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19年至2024年间,身患多种性病的被告人尉某(男,成年人)在城区周边主动搭讪未成年男性并带至家中住宿,后通过诱骗饮酒、恐吓等方式,趁对方不知、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先后对4名十四至十七岁的男性和2名十三周岁男童实施猥亵 。

【以案释法】尉某明知自己身患性病,仍对多名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对2名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主观恶性大,侵害对象系未成年人,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尉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性侵害对象不分性别,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害者,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男性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明知自己系性病患者仍对他人实施性侵害,且未采取任何传染防护措施的,依法从重从严打击。未成年人应树立安全交友意识,提升自护能力,远离性侵害。


来源:平安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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