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开公司竟是搞诈骗?法院这样判-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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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开公司竟是搞诈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4-24     阅读次数:15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2025年04月24日

第4期  编号:JXBD202500424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开公司、租场地

申请电话、买电脑......

一大堆事前准备

竟是为了帮助他人实施诈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中旬,贾某自称在网上认识一人,对方称可以帮其成立电商售后服务部赚钱,具体工作内容是租写字楼、办营业执照、宽带网线和固定电话,办好后承诺每个月给其8000-12000元。为搭建平台获利,贾某找到甄某,以利相诱,让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营业执照、承租场地、网络接口、电话号码等。


后甄某向通信公司申请了3个宽带及40个固定电话号码、购买网关和笔记本电脑,并在电脑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将软件密码发给他人使用。


2023年3月9日,徐某接到自称某网购平台客服的电话,对方称徐某名下的借款额度即将被关闭,以帮助徐某保留并调整额度为由诈骗其21.3万元。同日,苏某接到同类电话,被以帮忙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骗取3.4万余元。上述两个诈骗电话号码均系贾某、甄某办理。


2023年3月中旬,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贾某曾告知过其相关设备是用于网络诈骗,只有租到办公室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最终才能开通宽带和电话号码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









法院审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贾某通过网络认识诈骗分子,在其指使下开办营业执照、租用办公地点、申请固定电话和宽带业务,并在笔记本电脑中下载相关软件并将软件密码交付他人使用,被告人甄某从旁提供协助。二被告人虽然辩称不知道申请的电话是用于诈骗,但甄某在侦查阶段明确供述贾某曾告知过其相关设备是用于网络诈骗;且二被告人在明知开办的公司并无实际经营,租赁的办公地点仅放置了一些桌子并无人办公的情况下,仍申请40个固定电话称用于售后回访,该行为显然与常理不符,印证了二被告人明知所申请电话是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据此,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二被告人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办理固定电话、宽带业务、连接网线、租用办公室等帮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起次要作用,甄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甄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两名被害人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说法









诈骗罪共犯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或帮助的方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本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行为的合理性,可认定两被告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且花样繁多,在此提醒,切不可轻信陌生来电、短信、网络信息,应时刻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所谓的“官方”身份或“紧急”情况;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拨打官方电话或向亲友咨询,务必核实信息的真伪。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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