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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经营数额高达108万!
时间:2025-08-05     阅读次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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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8月05日

第62期  编号:JXBD202500805

单位 | 江西博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微信运营团队

未经许可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经营数额竟高达108万余元





2021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进购烟花108万余元,放至租赁的房屋中。之后,徐某某将烟花销往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2024年1月31日,永丰县应急管理局在徐某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并扣押99个品种233箱C级、D级烟花和爆竹,价值4万余元。经查,徐某某非法经营烟花108万余元,获利约9万元。


2024年3月5日,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2024年5月10日,徐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0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

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隐患大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来源:综合永丰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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