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高消费对推断主观占有目的的影响-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公告栏: 公告|关于江西田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的公示 【点击查看】

后台入口    | 返回首页    | 移动站

总所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总所新闻
诈骗罪中高消费对推断主观占有目的的影响
时间:2025-05-27     阅读次数:31

图片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5月27日

第980期  编号:JXBD2025052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诉讼三组  陶骏


在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时常有行为人认为自己有归还的意向,从来没有想过要占有向其亲朋故旧所借的款项,有的甚至还象征性的还了一部分,但在实务中该行为人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家属疑惑、辩护人不解。其实要真正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其客观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的高消费行为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判断因素,再结合其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相互印证方可在此,笔者结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事实并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浅析高消费行为对在诈骗罪中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诚请指正  

一、高消费被推断存在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是行为人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且无归还意愿。高消费行为可能体现以下情节:情节一,挥霍资金: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奢侈消费(如购买奢侈品、豪车、高额娱乐等),导致资金无法返还。情节二,隐匿财产:通过高消费转移或消耗财产,逃避返还义务。情节三,主观恶性:消费行为与行为人声称的用途(如投资、生产经营)明显不符,反映其欺骗故意。该司法解释明显的通过行为人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如在欠大额资金的前提下,仍肆意高消费、转移财产、小额资金用于所谓的生产、经营,大额资金挪作他用等,来合理推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  

二、高消费作为认定要素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资金来源与用途的关联性实务中行为人往往以向亲戚朋友借款或合伙投资为名,让被害人借出或投入大额资金,有的甚至写了借条,但是行为人将骗取借款”“投资款用于购买奢侈品,而非用于所谓的项目明显的改变了资金用途,一言以蔽之,将用于投资的资金用于不可再生的消费,人为的削弱了归还借款或投资款的能力    

其次,消费行为的异常该消费行为与行为人正常收入或经营需求明显不符。在实务中常常看见某无业人员突然频繁高额消费,且无法说明合法资金来源的现象,直接导致欠款无法返还此种高消费直接造成借款”或“投资款”灭失或无法追回,该消费行为的异常性更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人员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三、尽管有上述合理推定,但仍需排除合理怀疑

   实务中,司法人员经常将行为人的所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合法收入是否能支撑高消费,通常会作单独评估或评价同时也对行为人部分返还意愿或部分返还事实如高消费同时存在部分还款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主观目的是否存在非法占有其目的性很明确,就是需要排除合理怀疑。

四、对于实务中如下常见情形,通说观点评价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实务中遇到的案情呈现方式各异,综而言之,以下情形比较常见“拆东墙补西墙”式诈骗表面想还,实际漏洞增大;持续高消费且依赖新骗资金维持,扩大了还款的难度;虚假理由骗取资金后挥霍如以治病为名借款却用于高消费或以合伙投资为名,投资中断后,却借故不归还所欠投资款等,均反映欺骗故意;更直接的情形是逃避返还义务高消费后隐匿财产或逃匿,直接表示无归还意愿等。 该类情形,在诈骗罪中通常会被推断为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但是,在诈骗罪的证据链构建仅凭高消费不足以定罪,需结合以下证据做到事实与证据相互印证方可。

诈骗罪中欺骗手段尤为重要,体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证据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一些材料。资金去向也是审查的重点,如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明资金被挥霍。行为人的陈述或自我辩解也不可或缺:对消费用途的解释是否合理行为人辩解为“经营应酬”等,核实最后是被害人陈述:被骗理由与资金实际用途的矛盾。因此,将高消费推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仍需要结合此类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综上,高消费可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需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并排除行为人合理辩解。在此,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模式、资金去向、事后辩解等因素作出认定不难看出,高消费在诈骗罪中对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仍需把它带入案情中考量,否则就会误入客观归罪的怪圈,不利于贯彻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

24小时服务热线

18970992837

博德律师事务所--追求优质,精益求精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城路655号海联大厦11楼(总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分所)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logo b.PNG

扫码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