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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的“制作边界”
时间:2025-05-28     阅读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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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5月28日

第981期  编号:JXBD20250528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博德常年法律顾问团队  符邰凡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甲向乙借款后,乙主张甲一直未偿还债务,便在抖音中以甲的形象制作恶搞视频,并对甲配以“老赖、不要脸骗子、祖宗十八代脸丢尽了”等相关文字,甲不堪其扰,遂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名誉权。

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一部手机,一个软件就能够制作视频并向公众传播,且因网络的便利性以及相关平台的发布、审核机制,可能一个视频在极短时间内,就能被多数人所知晓。若是制作相关带有标签的视频,明显会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老赖"并非事实评价,而是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才能被纳入失信名单并被称为"老赖"。乙在纠纷未经审判的情况下,直接在公开平台给甲贴上"老赖"标签,实质上是想通过网络对甲进行审判和评价,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甲的名誉权。

当代社会,自主维权意识的觉醒值得肯定,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当是“戴着镣铐跳舞”,而不能够随心所欲,要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进行维权,在自媒体时代,要好好把握“制作边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将自己从“有理”变成“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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