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12日
第991期 编号:JXBD2025061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常年法律顾问团队 符邰凡超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可能因多次交易或借贷行为而欠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而由于双方在借款时,未对如何还款进行约定,就导致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偿还有所争议,又比如当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时,若其偿还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亦会产生争议,所以如何确定各笔债务的清偿顺序便成为关键问题。
一、关于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务清偿顺序有着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二、关于在履行清偿义务时,遵循的几个原则:
1.当事人约定优先:比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当中约定债务人一方对于所欠的多笔债务的偿还顺序及方式,那么只需要按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就行;
2.债务人指定原则:若当事人未约定,债务人可在清偿时自行指定偿还哪一笔债务,债务人可声明本次还款用于偿还某笔特定债务,债权人应予以认可。但是应当注意,债务人需在清偿时就进行指定,而不能在事后再指定为偿还某笔特定债务,因为若允许在事后进行指定,则可能发生债务人恶意指定未到期的特定债务,而导致已到期的债务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会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
3.如果债务人未指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序,法定清偿顺序具体如下:(1)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如果多笔债务中有部分已到期,部分未到期,则应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2)均到期时,优先偿还无担保或担保较少的债务:如果多笔债务均已到期,则优先偿还无担保或担保较少的债务,以平衡债权人的风险;(3)担保情况相同,优先偿还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这是因为利率较高的债务通常负担更重,应优先偿还;(4)负担相同的情况下,按到期先后顺序偿还;(5)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清偿。
4.关于费用、利息与主债务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的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三、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为避免争议,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涉及多笔债务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明确约定清偿顺序,在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偿还顺序;2.还款时建议注明用途,债务人在还款时应在转账备注或书面文件中明确指定偿还哪笔债务,就如写明本次还款用于偿还某份借条项下债务;3.对于债权人则建议应定期对账,债权人与债务人定期对账,确认各笔债务的余额及清偿情况,避免日后争议。
四、结语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进行交易和借款的时候应当对于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进行约定,避免在还款时产生争议,若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债权人来说,建议让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并应定期与债务人进行对账。对于债务人来说,建议在还款时备注或者对此次系归还哪笔特定债务进行说明,防止承担多余的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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