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法律解析报告-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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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法律解析报告
时间:2025-06-17     阅读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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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6月17日

第994期  编号:JXBD20250617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电子票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鄢波




一、关于案例选择的说明

本报告精选了三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重组与混改案例,分别对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破产重整专业化整合三种改革路径。这些案例均经过严格筛选,确保其符合以下标准:

·法律程序完备性:涵盖交易结构设计、审批程序履行、权益调整机制等完整法律环节;

·改革成效显著性:在资产收益率、债务化解、产业链整合等维度取得实质突破;

·模式创新性:体现司法重整与混改融合、跨所有制资本协同、国资布局优化等新型法律实践。

通过解剖式法律分析,本报告旨在为客户提供可复制的合规路径和风险防范指引。

二、案例

北新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股权多元化与治理重构

案例背景与法律动因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系中国建材集团核心控股子公司,作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786.SZ),其主营业务为绿色建筑新材料。2014年启动混改试点时面临两大法律挑战:

·国有股占比过高:央企中国建材持股比例超70%,导致决策机制行政化,市场响应迟滞;

·行业竞争加剧:民营资本涌入建材领域,原有单一国有资本结构难以适应市场竞争需求。

此次混改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产权结构调整激活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保持国有资本控制力。改革方案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国资委混改试点政策,采用“增量引入、利益绑定”原则推进。

法律方案关键举措

1)股权结构多元化设计

·引入战略投资者2016年收购泰山石膏35%股权,引入地方国资(持股7.38%)、自然人投资者及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央企-地方国资-民营资本-员工持股”的梯次股权架构,央企持股降至37.83%;

·合资新设实体2018年与民企山东万佳合资设立梦牌新材料,整合1.9亿平方米石膏板产能,通过股权合作实现技术协同;

·产业链重组2019年联合重组蜀羊、禹王、金拇指三家区域龙头防水企业,采用“上市公司控股70%+创始人团队持股30%”模式,保留民营团队经营权。

2)治理机制市场化改革

·组织机构精简:将25个职能部门压缩至13个,推行“一人多岗”,同口径减员30%以上,形成“小总部、大业”管理模式;

·用人机制突破全面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2019-2020年对94个岗位实施“全体起立、全员竞聘”,由党委监督竞聘程序合法性,确保“能者上、庸者下”;

·党建与治理融合: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法定地位,建立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程序,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

3)员工持股计划

骨干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5.09%,实现核心人才与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绑定。该方案严格遵循《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确保员工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30%的监管要求

3 法律创新点与难点

·创新点

采用“股权收购+合资新设+联合重组”组合模式,实现产业链纵向整合;

员工持股平台与战略投资者同步入股,避免股份重复定价问题;

党委担任竞聘委员会主席,保障市场化选聘程序的程序公正性。

·法律难点

防水企业重组中,民营创始人团队保留30%股权涉及对赌条款合法性审查;

上市公司分步收购资产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内幕交易风险。

4 法律启示与建议

北新建材混改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分层次股权重构实现“混资本”与“改机制”的联动:

1股权比例设计:央企持股37.83%保持相对控股,既避免“一股独大”,又保障战略主导权,该比例可作为同类混改企业的参考基准;

2治理权分配:民营资本在子公司层面获得经营主导权,激发市场活力,母公司通过章程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该模式特别适合产业链整合型混改;

3员工持股载体:选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有效规避《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同时确保决策效率。

律师建议对于拟采用类似混改路径的企业,应重点审查三方面法律文件:(1)战略投资者协议中的反稀释条款;(2)员工持股平台的退出机制;(3)党委前置研究事项的负面清单。

昊融集团:司法重整中的“债转股+控股权转移”模式创新

1、破产背景与重整必要性

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曾为吉林省国资委实际控制的有色金属龙头企业,旗下控股吉恩镍业(600432.SH,已退市)等20家企业。因激进投资及行业低迷,2017年末面临严重资不抵债:

·资产292.73亿元 vs 负债324.89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10%;

·子公司吉恩镍业因连续四年亏损于2018年退市,大黑山钼业28亿元担保资产遭冻结。

2018年4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重整,此案系东北地区最大规模集团系列重整案,涉及430亿元金融负债、117户企业混改、8000名职工安置等复杂法律问题。

2 、重整方案法律路径

1)程序选择:集团整体出售式重整

吉林中院确定“整体重整、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策略:

·将昊融集团、吉恩镍业、大黑山钼业三家主体纳入重整范围,覆盖集团90%核心资产;

·采用“资产出售式重整”,将优质资产打包注入新平台,劣质资产通过28户僵尸企业出清。

2)投资人引入:民营控股架构设计

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招募,引入民营企业中泽控股集团作为战略投资人:

·中泽集团出资21亿元设立吉林中泽昊融集团有限公司(新平台);

·新平台股权结构为:中泽集团控股(持股67%)、原债权人转股(25%)、吉林省国资保留持股(8%)。

3)债权清偿:分类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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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案使430亿元债权获得清偿,4.7万名中小股民权益得以存续。

3、法律创新与合规要点

·创新点

开创“民营控股+国有参股+债权人持股”三元股权结构,实现从国有控制到市场化运营的产权转换;

采用“反向出售式重整”:将优质资产而非负债剥离至新主体,原企业承担历史债务清理;

吉林省政府与省高院建立两级协作机制,解决职工安置、税务减免等跨部门法律障碍。

·程序合规要点

重整计划经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担保债权组通过率100%,普通债权组通过率87.6%;

吉林中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异议债权人释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4 、法律启示与风险警示

本案例展示了破产重整制度在国企混改中的创新应用:

1司法权与行政权协调:政府牵头解决职工安置、税收优惠等政策问题,法院专注法律程序推进,该模式对处理跨区域集团重整具有参考价值;

2债转股定价机制:以评估值1.5倍确定转股价,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企业可持续性,该定价模式获吉林省高院认可;

3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在普通债权组未全票通过情况下,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以“普通债权清偿率高于清算状态”为由裁定批准计划,体现司法裁量权的审慎运用。

风险警示:对比贵州天泰能源重整失败案(程序违法导致3亿元债权灭失),昊融案的成功凸显以下法律要件的重要性:

·管理人必须提前15日发送表决资料,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天泰案中仅提前3日被认定违法);

·严禁将关联企业不当拆分处置(天泰能源与天泰煤化系混同企业,分拆重整损害债权人利益)。

苏豪控股:专业化整合重组模式解析

1 、重组背景与战略目标

2023年7月,江苏省将苏豪控股、海企集团、汇鸿集团、惠隆集团、舜天集团5家省属贸易企业整合为苏豪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新苏豪”),系江苏省属企业涉及面最广、力度最大的重组案例:

·覆盖380余家子企业、近2万名员工;

·整合资产近千亿元,年营收超千亿元。

重组旨在破解省属企业同质化竞争、资源分散等沉疴,通过专业化整合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集团。重组方案严格遵循《江苏省“十四五”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规划》,获江苏省国资委批复实施。

2、法律架构与整合路径

1)三层重组法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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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板块重组

·存量业务整合:将原分属5集团的纺织服装、五金机电业务合并为国际贸易事业部;

·增量创新布局:成立苏豪云商(江苏省属首家实体跨境电商),2023年营收2.41亿元;

·产能激活典范:注资盘活舜天船厂,签约10艘船舶订单(3.2亿美元),生产计划排至2027年。

3)跨境资产重组

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中亚江苏中心,依托《中哈投资保护协定》构建跨境产权架构:

·阿拉木图办事处负责中亚市场开发;

·霍尔果斯前置仓享有保税物流政策。

3、法律难点与创新

·创新点

采用“先统后分”策略:先完成集团股权划转,再推进二级公司专业化重组,避免整合僵局;

设立过渡期管委会,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效力自动承继,保障经营连续性。

·法律难点

舜天船厂破产重整程序与新集团整合程序衔接(2016年破产重整遗留资产处置);

5家企业近千亿元资产产权过户涉及的税收中性处理

4 、法律启示与建议

本案例对多主体合并重组提供重要范本:

1产权登记效率:江苏省国资委开通“绿色通道”,1个月内完成380家子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建议参照此模式在重组协议中设定过渡期托管条款;

2债权人利益保障:舜天船厂重整后新签订单优先清偿历史债务,该安排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3跨境法律风险防控:中亚项目采用“轻资产运营”模式——当地土地厂房均采用租赁而非购置,规避主权征用风险。

律师建议:对于类似规模整合,应重点构建三重法律保障机制:
  1)产权瑕疵专项审计:对划转资产开展权属核查,避免历史瑕疵资产注入;
  2)员工安置法律备忘录: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增设“岗位聘任制”转换条款;
  3)跨境投资层级设计:通过香港SPV控股中亚项目,利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享受税收优惠。

综合法律建议:企业重组与混改的风险防控要点

基于对前述典型案例的法律解构,现就企业重组/混改各阶段的核心法律风险提出防控建议:

1、方案设计阶段

·股权结构设计

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建议设定梯度区间(如34%-51%),避免“一刀切”导致治理僵局(参考北新建材37.83%的相对控股模式);

·员工持股载体

优先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资产管理机构担任GP,员工作为LP,确保表决权集中行使(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收益分配劣后顺序);

·债权人保护机制

重整计划应设置最低清偿承诺条款(如昊融案中普通债权30%现金清偿保障)。

2 、交易实施阶段

·产权过户税收筹划

活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股权支付≥85%)申请递延纳税;

·程序合规要点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西安市政集团混改因提前安置1681名职工获支持);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需履行停牌程序及交易所审核(如东方市场重组更名东方盛虹案)。

3 、整合运营阶段

·公司治理衔接

新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确保外部董事占多数(苏豪控股董事会外部董事占比60%);

原国有股东保留对土地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对赌协议管理

业绩补偿条款需设定双重调整机制——既按审计净利润调整,又约定不可抗力免责(参考国望高科重组案3年40.58亿元业绩承诺)。

4、争议解决特别提示

·破产重整程序中出现多名投资人竞争时,管理人应以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为唯一选择依据(贵州天泰能源案因法院干预投资人选择被认定违法);

·跨境重组争议建议约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辖,避免当地司法保护主义。

三、结语

企业重组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路径,但其法律复杂性不容低估。北新建材、昊融集团、苏豪控股三大案例分别从产权多元化、司法重整、专业化整合维度提供了创新样本。律师在参与此类项目时,需在交易结构设计、债权人利益平衡、跨境风险防控等环节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最终实现“法律合规性”与“改革实效性”的统一。本报告所列法律建议可直接嵌入客户项目方案,供具体操作参考。

:报告依据截至2025年4月的公开法律文件及案例资料分析,具体项目需以最新法规及监管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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