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2025年08月11日
第1028期 编号:JXBD20250811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企业合规及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吴莲莲
以邓某某诉Y公司为例
农民工欠薪问题长期存在,群众普遍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就自己与用人者的法律关系形成清晰的认识,对于用工的重要事实不加以重视,常因证据不足面临维权困境。本文从实务案例出发,梳理农民工为避免讨薪困境而应重点留存的证据材料及注意事项,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某等13人,受F公司雇佣,于2021年至2022 年期间,在被告Y公司承包的杭州市江干区承建杭州江河汇项目提供劳务。2023年9月15日,原告等13人与Y公司、F公司签署《代付协议》,写明由Y公司代付F公司劳务班组人员费用,钢筋班组13人,均写明劳务人员身份证号、电话、开户行、收款账户等。其中,邓某某:身份证XXX,电话XXX,卡号XXX,金额25,000元。《代付协议》签署后,原告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5,000元劳务费,后Y公司未予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故原告将Y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Y公司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2025年7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Y公司依法向邓某某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
1.《代付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
2.被告是否还欠付劳务报酬,如果欠付,欠付的金额是多少。
(一)具体到本案中Y公司抗辩《代付协议》并非自愿,鉴于Y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相关人员人身自由遭受控制或其他暴力行为,即使有工人聚集,Y公司可采取报警等方式解决,不能因工人堵门讨薪便认定存在胁迫,Y公司抗辩《代付协议》存在胁迫不成立。Y公司抗辩的“依据考勤记录等证据已经超付等情况”,亦如证据审查阶段所分析认定,考勤记录确有失实之处,应以现场负责人签署的文件为准,且《代付协议》形成时间在后,应视为完工后对13人的劳务费总结算,故该抗辩意见亦不成立。
(二)原告等13人、F公司、Y公司签署《代付协议》,实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确定了由Y公司向13人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义务,亦与各方所述工人上门讨薪的事件、逻辑相吻合,故Y公司应依据《代付协议》的内容向各位农民工支付。
综上,本案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代付协议》合法有效。邓某某、F公司、Y公司签署《代付协议》,系将邓某某与F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概括转移,公司的付款义务应有Y公司代为履行。该协议签署于案涉项目竣工后,应视为完工后对13人的劳务费总结算,Y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三、启示与探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原告等人起初受F公司雇佣,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后三方主体通过《代付协议》将付款义务转移给Y公司。农民工方提供劳务,并已办理结算,故Y公司也应依约付款。
四、农民工讨薪需要保留的证据
(一)证明存在劳务关系
1、劳务合同/用工协议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法律文本原件,如果没有,可以找用工方索取,并对索取过程录音录像;
2、与用工方沟通为其提供劳务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3、转账记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工资收条等工资支付的记录;
4、上班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
5、其他工友证言。
(二)证明存在欠薪的事实及金额
1、以往工资清单、工资条等;
2、以往工资支付的花名册、工资册等记录;
3、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4、老板或财务人员拖发工资的通知;
5、欠条或结算单;
6、与用工方沟通支付工资,对方认可工资尚未发放的相关记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188号金碧华府4号楼106号
分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77号
电话:18970812446
备案号:赣ICP备2020010385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