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打卡直接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有效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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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打卡直接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有效吗?
时间:2026-07-22     阅读次数: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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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3期  编号:JXBD20260722

单位 |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编者 | 破产重整专业委员会  刘琪


日常工作中,不少企业将打卡作为员工出勤唯一判断标准,只要系统出现漏打卡记录,便直接按照旷工处理,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司法实践中,漏打卡仅仅属于考勤操作瑕疵,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旷工,今日结合王明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聊聊企业以漏打卡为由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


王明奕入职某房产公司,岗位为招商经理。在职期间,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考勤系统累计显示漏打卡11次。公司依据内部《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漏打卡视同旷工。同时公司结合业绩不达标理由,直接向王明奕送达《辞退告知函》,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赔偿。王明奕对辞退结果不予认可,认为自己虽存在漏打卡,但当日均正常到岗开展工作,只是忘记打卡,不属于旷工,遂提起劳动仲裁,后进入诉讼程序。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仅依据考勤制度,将漏打卡直接认定为旷工,据此辞退员工,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漏打卡≠旷工,公司制度条款本身缺乏合理性。旷工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完全未到岗、未提供劳动。公司制度直接约定“漏打卡即视同旷工”,完全不核查员工当日是否实际出勤、是否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单纯以打卡记录定性违纪,违背考勤制度本身的管理初衷,条款合理性存疑。并且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亦不合法,案涉《考勤管理制度》《营销考核办法》,公司无法举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民主制定流程,也无法充分证明已向员工完整公示告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的制度,不能直接作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漏打卡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该处罚明显过重,未设置梯度惩戒流程。即便员工存在多次漏打卡行为,属于轻微管理瑕疵,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提醒谈话、警告、绩效扣减等方式督促整改,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直接辞退属于小过重罚,不符合比例原则。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王明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794元。


在实务中企业想要以考勤违纪合法辞退员工,必须注意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区分漏打卡和旷工,设置补卡、异常考勤申诉通道,不得直接约定漏打卡即开除;规章制度的制定需遵循法定程序,考勤、奖惩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向员工公示、签收确认;及时收集并保存能够证明员工当日确实未出勤、未提供劳动的证据,而不是仅有缺卡记录;在解除前依法通知工会,出具书面解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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